最近超熱門的話題就是馬政府要用消費卷來救一下經濟
有消費卷紅包真的棒極囉~大家都有福了 ...
提供消費券最新資訊.供你參考:
行政院公布消費券的發放方案:
1.農曆年前,全國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貧富,每人都可以獲得3600元的消費券,
2.用於購買各種零售商品,或是用於餐飲消費。
3.全國設有戶籍的國民,每人發放3600元的消費券,
消費券使用辦法終於確定: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 希望98年3、4月間,可以全部發放完畢, 如攤販可收消費券,再拿消費券向上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廠商購買材料, 消費券最後要存入銀行兌現,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對於何時前出生的嬰兒可領到「消費券」,內政部長廖了以今(1)日上午表示,可能為總統馬英九公佈後3天,或由立委決定,但目前尚未確定。 廖了以表示,對於哪天之前出生的嬰兒可領到「消費券」,就須要一個「基準日」,而「基準日」應有兩個可能的狀況,第一個「生效日」,也就是馬總統公佈後3天,另一個則可能是由立委決定,並明確規範於「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不過,廖了以也強調,目前尚未確定,仍屬「假設性」。 到底什麼時候出生的嬰兒才領得到3600元的消費券? 原先行政院公佈,需在11月30日晚上12點以前出生的嬰兒才能領到消費券, 消費券領取方式 消費券的禁用範圍採負面表列方式, 商店在收受消費券後加蓋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存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戶頭。 使用期限到98年9月底 只要不超過98年9月底,只要有收到消費卷可以存入金融機構帳戶(郵局,銀行,農會等等)戶頭
1.未來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使用,
2.即便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商家也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
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做二次消費,
再由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向金融機構兌付。
行政院會正式通過,使用範圍不再加以限制,
百貨公司、旅館、KTV,甚至買黃金,通通可以,
就是要盡量讓券的使用普及。
原則上不可兌現、儲值,或換抵禮券,
但可以流通,購物、勞務都可使用,只要是消費行為就無限制。
使用期限,原本是明年底(98年12月31日),
但是要讓消費更集中,因此期限縮短至98年9月30日。
最後一位領到者,大概還有5、6個月時間可以消費。
該廠商就可向金融機構兌領;
計程車司機也可以收券,再拿去加油,就可以把消費券用掉。
必須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才可以回到金融體系兌付。
店家自己可以決定收不收,即使事後不能直接兌領,
他也可以拿去二次消費,店家自己決定。
至於看病不是消費行為,是治療行為,所以不在消費券範圍。
消費券不能收購,也不能販售,
至於消費券發行的面額,確定為500元6張,200 元3張!!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內政部最新消息顯示,原定需在11月底前出生的新生兒才領的到消費券的規定,
現在改為只要總統公佈實施消費券特別法當天登記戶籍的新生兒都可以領到消費券。
但現在內政部表示,只要是在消費券特別法生效當天之前登記戶籍的新生兒都有消費券可領。
這消息也讓許多準媽媽,不用「為券剖腹」生產。
預定1/17、1/18或1/19發放
眾所關心的消費券發放方式,
據指出,除了利用郵政系統發放外,
將仿效「投開票所」方式,在全國學校、里民活動中心設立領取處,供民眾集中領取。
發放消費券會比照投開票所的方式,
在外地就業、就學的人,無法在過年前返鄉領取消費券的問題該如何解決。
可以委託代領、各地郵局也可以領取
除了不能直接兌現、儲值及購買禮券,其餘消費行為皆可適用。
罰則暫定為交易面額的三倍;
舉例來說,如果民眾拿三千六百元儲值統一icash卡被查到,將被處罰一萬零八百元。
限於有營業執照(有統一發票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店家
個人不准許拿消費卷存入金融機構帳戶 。
也可以憑身分證(或雙證件)郵局領取,
不必回戶籍地就可以領,反正現在都電腦化了,
電腦查一查就知道有沒有領過。
以上資料,轉載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1180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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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放對象《消費券資格》
(一)一般原則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均納入發放對象: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3月31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 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一)一般情形: 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時,以委託給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1.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2.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 3.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4.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方式: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種。 (2) 符合第3條第3款至第8款資格之準國民,在全國1萬4千多個發放所其中的485個發放所設「專櫃」,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均在矯正機關內領取。 (1)未及於98年1月18日領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生之人,於 3月31日辦妥出生登記者: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3)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具有第3條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於97年12月7日至12月30日死亡的人:於內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郵局領取。 ※需攜戶口名簿及印章,因故不能親自領取民眾應檢附之委託書※ 所有發放作業將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
1.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3.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4.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5.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6.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7.第5款及第6款之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以上人員,以條例生效日97年12月7日之人數統計,約計有23,189,350人。
(實際領券人數尚須加計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且完成登記的新生兒以及97年12月7日至97年12月30日新增之準國民)
(二)特別考量
二、領取方式《消費券領取方式》
(二)特殊情形:
三、發放方式、時間與地點《消費券發放》
(二)時間與地點:
1、統一發放:
(1) 定於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在「消費券發放所」領取。
由移民署派員負責驗證服務工作。準國民僅20人以下之鄉(鎮、市、區),該等人員之消費券,以報值掛號方式寄送。
2、個別領取,有3種情形:
四、其他重要規定
已經發給者,不問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也都不會補發。
特色介紹:
1.領取對象中華民國國民。
2.金額額度為3600元。
3.暫定發放六張500元及三張200元。
4.使用過程不得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