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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Q&A未能解答您的疑問或者尚有其他消費券相關疑義,
請您撥冗洽詢「消費券諮詢中心」,
市話免費專線:0800-88-3600,
手機付費專線:02-412-3600。

問題1:消費券發放對象為何?
答案:
一、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ㄧ,可以依規定領取消費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2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3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二、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也可以領取消費券。
三、具有上列1-8款身分之人,於民國97年12月7日至12月30日以前死亡者,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問題2:我是中華民國國民,曾在臺灣設有戶籍,但目前長期居住國外,是否可以領消費券?
答案:若您出境2年以上,戶政機關將會把您的戶籍遷出,之後在臺灣就無戶籍,因此不符合領取消費券的資格。所以,若您到97年12月31日為止,出境未滿2年,屆時還是會收到通知單,可以攜帶規定的證件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如出境2年以上,必須在97年12月31日以前回國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方符合領取資格。


問題3:持停留簽証入境之外配,但尚未辦妥外僑居留證者,可否領取?
答案:不可以,需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已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才可領取。


問題4: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配偶可否領取?
答案:可以。


問題5:大陸配偶若於98年1月~3月間才由團聚身分轉換為依親居留身分是否可領取消費劵?或外籍配偶於98年1月~3月停留改居留證核准通過,是否可領消費劵?
答案:外籍與大陸配偶均應於9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居留許可,始可領取消費券。


問題6:於98年1月1日之後剛領到居留證,是否可領取消費券﹖
答案:不可以,不具領取資格,因為領取資格基準日是以97年12月31日有取得居留許可者。

消費券領取方式

問題1:消費券領取方式為何?
答案:分為親自領取及委託領取,委託領取之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另有以下特殊情形:
一、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三、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
四、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五、受領人領取消費券時,由受領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2人蓋章證明。


問題2: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符合領取資格之人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7日以後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有數人時,領取被繼承人之消費券時,如何辦理?需要檢附哪些證件?非領取人之法定繼承人應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答案:一、依照規定,上開領取消費券前死亡之人,其消費券應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一人領取。
二、由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領取消費券時,應檢具委託書、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無庸檢具其他非領取人之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利領取、發放作業之進行。
三、如有偽造委託書冒領致生爭議,除屬民事糾紛由繼承人自行解決外,偽造私文書係屬公訴罪,其責任均由領取人自負。

親自領取(原則):
問題1: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含遊民收容中心)消費券應如何領取?
答案:社會福利機構之院民可於消費券發放時間自行前往戶籍地「消費券發放所」或「指定郵局」領取;如不便前往者,可委託其他有戶籍國民代為領取。


委託領取:
問題1:外僑(陸配)如委託他人代領消費劵時,被委託對象身分有無限定(是否須配偶或親屬始可代領)?
答案:委託他人領取並未限定對象,但應為本國籍之成年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有效之居留證件代為領取。

問題2:可否由戶長統一領取消費券?
答案:符合領取消費券資格者,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
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得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

問題3:家中有不具行動能力之長者,家人能否代領?
答案:可以,只要填具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後,連同本人國民身分證交由家人代領即可。
如無家人可代領,亦可委託鄰居或朋友代領。

其他(註記事項):
問題1:家庭暴力被害人如何避免消費券被加害人冒領?
答案:被害人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ㄧ(原則上為正本,影本者由家暴防治中心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
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一、民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
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


問題2:如果夫妻間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其未成年子女之消費券應由何人領取?如何領取?
答案:
一、未成年子女經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人者,應由暫時監護人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為避免未取得暫時監護權之法定代理人領取,本部已請地方政府家暴防治中心製作名冊函送本部,由本部轉送各戶政事務所註記領取人。未及註記者,暫時監護人亦得持民事保護令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二、夫妻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只要是法定代理人,任一方皆可持本人身分證件及未成年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檢附居留證件)領取。


問題3: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人如何辦理領券人註記?
答案:家庭暴力被害人或未成年子女暫時監護人應持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98年1月15日以前至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現有戶籍國民)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其他有領取資格之人)填寫申請書(格式詳附件)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問題4:有關家庭暴力被害人辦理註記事宜,是否有規定被害時間?
答案:家庭暴力被害人不論其被害時間,均得於98年1月15日以前辦理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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